当下,演唱会慢慢的变成了人们追求精神享受、释放压力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享受演唱会带来的激情与震撼之余,其中潜藏的各种风险也绝不能忽视。法院审理的涉演唱会案件中,不乏因演唱会现场秩序混乱、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财产和人身损害的事件。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案例分析,提示警醒我们在追星的同时提高警惕,避免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遭受侵害。
当前,不少歌迷选择找饭圈“粉头”(明星粉丝团负责人)或者“黄牛”代购演唱会门票。其中,低价高卖、一票多卖、虚假卖票事件频发。
小金(化名)是某男团组合歌迷网站的管理人。因投资失败,小金动起了歪心思,他通过歌迷网站公布消息,称可以代买男团组合在上海、北京的演唱会门票及纪念产品,要求有意购买的歌迷向其指定账户汇款。
在此期间,有多名网民向小金指定的账户汇款。但在收到汇款后,小金并没有对购票者的汇款情况做财务记账,也没有对购票者的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来进行确定并记载,反而挪用其中的数十万元购票款用于个人投资。
此后,在投资越亏越多的情况下,小金挪用北京演唱会的购票款购买上海演唱会的门票,在寄出部分门票之后,将手中剩余的门票低价出售给“黄牛”。并且在没有购买北京演唱会门票的情况下,采取解散群、关闭网站等方式,逐步与购票歌迷断绝联系。
后经多名被害人报案,小金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此,小金的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小金被抓获后,家属替其退赔10万元。检察机关指控小金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小金在收到网友寄来的购票款后,并没有履行其订票的承诺,而是以购票款投资牟利,在投资亏损的情况下,继续承诺为网友订购北京演唱会的门票,由此套取3万余元的订票款后,再用于购买上海演唱会门票,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是诈骗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
另外,本案所有的被害人均是利用互联网方式与小金建立联系,除此之外并不了解小金的任何个人隐私信息,小金在无法兑现承诺之后解散聊天群,关闭网站,断绝了与被害人唯一的沟通渠道,使被害人丧失了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的条件。由此可见,小金恶意侵占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明显,应当对其所造成的全部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如果“黄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则构成诈骗罪。此外,在实名制购票背景下,部分“黄牛”会要求消费的人提供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抢票,甚至会将获取的个人隐私信息非法提供、出售给第三方获利。
法官建议,消费者应提高警惕,选择官方渠道或者正规平台购票,购票过程中核实票务信息,避免向陌生人转账付款,同时要妥善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如果与“黄牛”发生交易,务必保留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票务信息等证据,必要时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天(化名)是某男歌星的粉丝,得知偶像要开演唱会,小天早早订好演唱会门票,并到现场观看演出。在演出接近尾声时,场馆内出现多名身穿工作服并携带工作证的人员,向观众兜售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外观为演唱会的宣传海报,并有明星的照片及签名。兜售人员还称音像制品内容为本次演唱会的现场录像,均为限量版光盘。
因兜售者身着演唱会统一工作服装并持有主办单位工作证件,安保人员没有阻拦,小天出于对主办单位及安保单位的信任,以现金方式购买了5张该音像制品,共花费1000元。散场时,有购买了音像制品的观众发现该音像制品并非如售卖时所称的演唱会现场录像,有些甚至没有内容,小天返回场内时,销售人员均已经离开,小天及其他消费者向在场安保人员进行询问,安保人员皆声称不知情。
小天认为,主办单位、安保人员均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维护秩序的基本义务,导致其在演唱会现场被骗,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严重伤害了粉丝感情。因此,小天以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为由,将主办单位和安保单位诉至法院,要求主办单位返还其所购买的演唱会门票2400元,主办单位和安保单位共同赔偿其因购买假冒伪劣光盘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3.1元、交通费200元并公开道歉。
庭审中,演唱会主办单位辩称,小天已经观看了演唱会,其要求返还门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现场购买光盘一事,主办单位并未在现场安排工作人员销售光盘,小天与他人之间的买卖行为与主办单位无关,主办单位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违约、侵犯权利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小天的诉讼请求。安保单位辩称,小天购买假冒伪劣光盘的事情与安保单位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表示,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情形,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到了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有第三人侵犯权利的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小天提交的售卖人员的照片、光盘等,无法直接证明该光盘系在本次演唱会现场购买,也无法直接证明售卖人员当时如何向小天宣传该光盘。即使通过各项证据相佐证可以推定小天在演唱会现场购买到了非本次演唱会现场录像的视频,其财产受损,但该损害由小天与该第三人的合同交易行为造成,并非第三人直接对小天实施了侵犯权利的行为,同时小天也未证明主办单位对该现象的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有过错,因此该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对应直接赔偿相应的责任和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条件。
此外,现场安保单位通过与主办单位的合同关系在现场提供安保服务,现场观众与主办单位形成合同关系,与现场安保单位并无直接法律关系,以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为由要求现场安保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天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购买演唱会纪念品,要保留好纪念品实物、交易凭证和支付记录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维权至关重要。一经发现被骗,应立即向现场安保人员反映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演唱会主办方也应加强会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演出氛围和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玲玲(化名)是某位女明星的“铁粉”,为了给“爱豆”打call,玲玲经常追随偶像各地的演唱会。一次,玲玲来到现场观看演出,没想到意外发生,演唱会主办方因演唱会需要连接电缆,将空地附近人行道上的窨井盖掀开并设置了照明灯,当晚玲玲在前往演唱会途中不慎坠入窨井受伤。
事故发生后,玲玲被随行朋友送到医院,并住院治疗2个月,演唱会主办单位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玲玲出院时,医嘱载明出院后需休息2个月,并佩戴腰部支具。为了验证自己的受伤情况,玲玲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情况做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玲玲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腰1-3椎体横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玲玲支付鉴定费900元。
后因与主办单位协商赔偿未果,玲玲将主办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50826.54元。
庭审中,主办单位对因举办演唱会连接电缆而掀开窨井盖和玲玲坠入窨井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称已经在窨井周围设置了警戒线且开启了灯光照明,玲玲受伤属于自身疏忽大意造成,医疗费已经垫付,不同意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举办演唱会等群众性活动,活动组织者在活动涉及区域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主办单位因连接电缆而将场地附近人行道上的窨井盖掀开,窨井周围即成为群众性活动涉及区域,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办单位主张自己设置了警戒线且利用灯光提醒路人,因群众性活动的人流量较大,警戒线不能防止他人进入警戒区且极易遭到损坏,故认定主办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路人在灯光下应当能够看见窨井,其因自身疏忽大意而未观察道路状况,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主办单位承担本次事故70%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玲玲提供的证据及实际损失情况,法院最终判决主办单位向玲玲支付赔偿金50737.45元。
法官表示,演唱会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为参与者提供安全的环境和必要的保护的方法。如果现场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或者管理不善导致观众受伤,组织者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观众也应注意安全,遵守活动现场的规则和指示。如果受害者因自身问题造成受伤,能减轻或者免除管理者的责任。
法官提醒,观众若在观看演出活动中受伤,应注意保留与受伤有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就医记录、证人证言等。在保留好证据的同时,能够尝试与主办方进行协商寻求合理的赔偿方案。如果因赔偿问题无法与主办方达成一致,能够最终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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