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对《浙江省婚假规则》全文予以发布。
《浙江省婚假规则》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履行活跃生育支撑办法,鼓舞适龄婚育,保证员工权益,依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安排、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安排等用人单位的员工休婚假,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理应当完善员工婚假内部办理制度,保证员工休婚假的权力,履行员工婚假假日及其待遇。
员工挑选休婚假的,应当自挂号成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企业与员工洽谈,能够拖延半年休婚假。
第七条 员工与企业因休婚假产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人事争议调停裁定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企业,存在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前款规则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许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员工在本规则实施之日前挂号成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依照本规则履行;已休婚假的,可依据本规则补足婚假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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